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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农机进出口政策

Tag:农机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2007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公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新增加的设备和提高技术规格的设备包括一部分农业机械。这些设备或国内已具备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已能满足要求,或市场容量较大,国内有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制造能力,因此,从国外进口这些设备不能再享受免予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取消对进口农机设备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增强我国本土农机企业发展。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明确了3,770项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其中,机电产品的主要调整内容为: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在机电产品中,属于农业机械产品的有50余种,调整后的退税率为11%、13%和14%三种。退税率为11%的有: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功率≤14kW农业用单缸柴油机;退税率为13%的有:按13%征税的农、林业等用的其他机器,农业用电动叶片泵,农业用的棉花打包机,农业或园艺用喷射、喷雾机械器具等;退税率为14%的有:按17%征税的青储饲料切割上料机,按17%征税的园艺等用的其他机器等。目前本公司拖拉机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国家对农机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增强我国农机产品的定价能力,提高在我国农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011年8月,工信部发布《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其中对农机进出口政策规定如下:进口的农机具及零部件应不低于我国同类产品技术标准,并依法检验合格;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老旧农机具进口采取限制性措施;禁止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老旧农机具进口,进口老旧农机具必须经国家质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经营出口农机及零部件企业,应遵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满足其对产品技术标准和维修服务的要求;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该政策对进口农机具的最低标准作出限定,有利于增强本土农机产品在同等技术水平下的市场地位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