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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信用担保业发展策略

Tag:担保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尽快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配套的法律法规 

    完善《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内容;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整体效力;制定一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专门性法律,形成一套系统的法律体系;明确定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行业定位。在法律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给予指导。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支持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由于地方财力有限,能投入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有限,应建立国家级的专项资金支持体系,通过财政支持将资金注入信用担保机构。另一方面,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渠道,如可以通过扩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邮政储蓄等的融资力度获取资金,有能力的、较大的商业型担保机构还可以通过上市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 

    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 

    首先,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业务,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并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协作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贷款风险,国家对承担风险的比例可加以约束。其次,建立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可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再担保机构。最后,要通过要求担保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有效地实现风险补偿,以保证其长期、持续发展。 

    推进政策性担保释放资金杠杆潜能 

    着力推进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是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意在通过非盈利性和公益性的扶持措施解决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困境。政策性担保机构包括:政府独资、控股、参股和完全民间出资但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要业务的非盈利性担保机构。因此,建议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明确区分开来,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健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制度,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中所占的比例。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担保市场运营态势与战略咨询报告》 

    努力提高担保资金放大杠杆倍数。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过低,仅依靠担保业务很难实现盈利,因此担保公司一方面可通过提高担保费用率从担保业务中获得更高收益,另一方面还可采取多种经营创收,其业务种类包括放债、短融、信托、间接担保、小贷等与担保相关的各种产品。必须改变目前行业过分依赖投资收益实现盈利的现状,要通过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业务形成可持续商业模式。 

    同时也应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不是高盈利的行业,是以政策性扶持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如果风险控制水平能够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一定规模,也是可以获得正常盈利水平的。 

    防患未然构建“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有效规范“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平等合作,推进“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从利益分析的角度来看,银行收取利息,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双方都必须承担相应部分的风险成本。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风险分担也可以避免银行的不作为造成违约风险的蔓延。因此,对业绩突出、制度健全、信用较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协作银行要切实分担一定比例的受保企业信用风险,并且在交存保证金、放大倍数、单笔单户限额等方面营造宽松环境,完善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分担机制,改变担保机构承担绝大部分风险的现状。 

    从国际经验来看,日本、美国等信用担保体系发达的国家都有一个全国性的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因此,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对于提高担保机构话语权,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持续推动信用担保行业优化重组。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散、小、乱”问题突出的现状,需要加快行业整合优化重组。一是借助政府力量,重点扶持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行规范、信用高、风险控制好,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加大对其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力度;二是对业务开展不充分、运作不规范的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引导经营好的担保机构对其进行兼并重组;三是对长期未开展担保业务、从事违法、违规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淘汰,依法进行取缔和清理,以改善行业的整体环境。 

    完善监管制度与防范金融风险。针对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隐患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监管与风险警示,协调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专项风险排查,消除金融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