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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有效期延至年底

Tag:   城镇居民   基本   医保   待遇   有效期   延至   年底  
本报讯(记者 刘友莉)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即日起,原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任意选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待遇有效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

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处长李筑生表示,在参保类型上,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既可选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筹资时间、待遇享受时间上有所不同,而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时间、待遇享受时间皆要以新政策为准。为此,市劳动保障局特别核算后决定延长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时间———待遇有效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李筑生举例说,张三享受医保待遇的有效期截至今年9月30日,延长以后,在今年12月31日前,他不需要再补缴费,期间产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也可申请报销,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三档的报销待遇,但不享受门诊补贴,即除去个人应支付部分以外,乡镇卫生院报销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市劳动保障局还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进行了微调,2009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成都市补充医疗保险且保险关系未中断的城乡居民,可按规定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2009年1月1日后未参加过成都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将暂停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暂停时间还未确定。”李筑生透露,劳动部门有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扩面、调待的想法,这才暂停了新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同时,市劳动保障局还明确,不孕不育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新出生婴儿入户就可以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不受满月限制;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在校中、小学生,寒、暑假期间回原籍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办理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也可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