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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专用汽车主要政策法规介绍

Tag:汽车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新增企业在“投资管理”章节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分别指出:“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2009年,工信部正式出台《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表明专用汽车和挂车行业在经历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之后,开始面临新的准入管理规则。《规则》从6个方面规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①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②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③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④产品符合性;⑤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⑥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在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上,《规则》明确规定,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5%(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小于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得少于2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在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上,《规则》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稳健化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并且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5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1,0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企业生产相应的专用汽车产品,要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样车进行检验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汽车产品公告方能生产。质监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中国认证认可委员会《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汽车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