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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租赁房发展方向分析

Tag:公共租赁房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内容提要:公共租赁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担者能够承受起的价格向目标群体提供的、过渡性的保障性租赁房,在其收入提高、住房支付能力改善后,这部分群体就要离开公共租赁房而转入销售房领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公共租赁房政策的提出表明了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向“中低收入群体”转变,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2011-2015年中国廉租房建设投资热点与市场前景规划报告

    内容提示:公共租赁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担者能够承受起的价格向目标群体提供的、过渡性的保障性租赁房,在其收入提高、住房支付能力改善后,这部分群体就要离开公共租赁房而转入销售房领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公共租赁房政策的提出表明了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向“中低收入群体”转变,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1998 年市场化导向的住房改革后,政府致力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住房制度, 并使房地产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①在政府不断强化的商品化与社会化的住房政策下, 大部分的城镇居民被推向销售房领域, 而房屋租赁市场则面临着规模缩小、运行不规范的困境。相当一部分无力进入销售房市场但又被资格审查严格的廉租房与可及性低的经适房排斥在外的社会成员同样无法在私房租赁市场上获得比较稳定的居住权保障。这部分群体被形象地称为“夹心层”,主要包括以下人群: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另外一部分中低收入者。针对“夹心层”亟待满足的住房需求,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 

    公共租赁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担者能够承受起的价格向目标群体提供的、过渡性的保障性租赁房,在其收入提高、住房支付能力改善后,这部分群体就要离开公共租赁房而转入销售房领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公共租赁房政策的提出表明了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向“中低收入群体”转变,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公共租赁房的两种发展模式 

    发达国家基本形成了符合自身国情的公共租赁房模式。对其成熟的经验进行借鉴有助于使我国的公共租赁房发展更加顺利以达到好的保障效果并实现其政策目标。 

    (一)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公共租赁房模式以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在70 年代成为西方许多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和知识力量,尤其是1973 年的经济危机使    传统的福利国家重新审视公共福利迅速扩张的社会经济后果。新自由主义主张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认为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越少,市场效率就越高。这一思想对公共租赁房的模式、整个租赁市场的构建和住房供应体系的结构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具体而言,盎格鲁—撒克逊国家通过税收、补贴等政策优惠措施将大部分社会成员推向市场购买私有住房以解决自身的居住问题, 暂无购房能力的群体则租用营利型租赁房。但营利型租赁房存在着租金高昂、居住权缺乏保障的问题, 因此社会上总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来满足居住需求,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租赁房以保障其居住权。政府供应的公租房只面向最需要住房的弱势群体和贫困家庭。 


    (二)以德国为代表的日耳曼公共租赁房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日耳曼公共租赁房模式是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截然不同的发展取向。凯梅尼认为德国以公共租赁房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单一式租赁体制是与日耳曼式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导向和社团主义体制提供的制度性框架紧密相连的。 

    一方面是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导向作用。在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看来, 政府不是在全力促进市场竞争之余来构建一个照顾弱势者的福利安全网, 而是致力于通过持续的市场管理使市场能够以一种为弱势群体提供适度福利、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的方式来运行。 

    另一方面是社团主义体制的影响。权力结构是一个理解政策策略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关键因素。②社团主义体制提供了一种范围广泛的、不同团体利益在政策制订过程中得以代表的制度性框架。③在这样的一种体制下,各种类型的租赁房———公共租赁房、非营利性成本型租赁房、营利型租赁房以及其他一些私人租赁房———的供应者都可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通过非冲突的合作、协商、妥协的方式对整个租赁市场进行调和已达到一个平衡状态。 

    三、适合我国的公共租赁房发展模式 

    对上述两种公共租赁房发展模式进行分析后, 我认为德国日耳曼模式是更为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第一,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下的公共租赁房存在残余化供应的倾向,即只向最贫困家庭提供。我国的廉租房发挥的正是这样的一个作用。不过,这里对我国的公共租赁房残余化供应的界定并不是指面向最贫困家庭提供, 而是指这一租房资源只有特定的群体才能获得。一方面,虽然公共租赁房设计的目标群体是“夹心层”,但是过多限制条件例如户籍条件的设置使得许多本应受益的社会成员无法被覆盖;另一方面,如果公共租赁房只严格向“夹心层”提供,那么形成的是又一个被分化的独立住房群体, 另外还有其他缺乏居住权保障的群体, 如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工仍然无法从这一政策中受益。因此可以说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残余化”。 

    第二, 该模式下包括公共租赁房在内的成本型租赁房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 以防止其对营利型租赁住房形成竞争性压力,形成了二元化的租赁体制,政府仍然大力支持人们选择营利型租赁房和私有住房。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私人营利型租赁市场是很不规范的, 如果不以公共租赁房的发展为契机促进租赁房市场规范化运行, 那么多数社会成员仍然不会选择长期租房, 而是继续选择购买拥有自身产权的商品房。因此该模式不利于各类租赁房的竞争与整合,从而也不利于另一政策目标,即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的达成。而在日耳曼模式下,除了完全由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房, 政府还大力支持各种非营利性社会租赁房的发展,甚至对营利型租赁房进行补贴,各种类型的租赁住房进行竞争、调和,形成的是一个整合的租赁体系。在这样一个整合的租赁市场中, 支付能力较高者支付的高租金因此可以对低租金缴纳者形成交叉补贴, 有利于减轻公共租赁房供给的成本压力,并使需求在各类租房中均衡分配,进而促进各类租赁房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能真正实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到的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引导城镇居民合理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目标,日耳曼模式是值得借鉴的。具体而言,首先是政府加大对公共租赁房的投入;其次应运用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性措施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提供以保本微利为目标的公共租赁房;再次,目前公共租赁房的运作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指导意见与通知加以推进, 其长远发展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公共租赁房的政策效力应该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保证,因此需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公共租赁房真正能实现其保障性目标, 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政府的绩效考核目标上;最后,应对公共租赁房各个具体操作层面进行明确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