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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残留监控特点

Tag:监控特点  
     一、法律基础明确
    各国都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执法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关监管程序和方法。例如欧盟理事会96/23/EC指令就规定了各种动物性产品必须监控残留的物质,抽样和检测的操作程序,抽样的频率和水平,以及发现违规后的追踪调查和处理措施。澳大利亚制定了专门的《国家残留监测管理法1992)和《国家残留监控(国税/进口税)征收法1998。。
    二、经费保障有力
    在WTO绿箱政策的支持下,鉴于残留监测对满足消费要求、保障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各国通过立法,给予残留监控的资金保障。例如澳大利亚通过对特别的残留监测进行征税,美国和日本残留监测计划纳人政府财政预算,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国会批准后实施。此外,接受行业委托和捐助也是残留监控资金的来源渠道。
    三、抽样制度科学
    抽样的科学与否是影响残留监控结果反映被抽物的真实情况的关键。由于各国残留监测计划的经费都有保证,因此,抽样计划均是根据生产(进口)产品(动物)的数量或重量,按一定比例确定抽样数量,这个比例在不同产品(动物)间是不一样的。抽样比例根据统计学要求设计,以保证其在一定置信水平样品的代表性。此外,还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使得监测计划更为合理。
    四、检测高效准确
    美国和欧盟在残留检测中都形成了一个“快速筛选+准确确认”的高效检测模式。这种检测模式使得欧盟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检测成本,在一年内完成70万个兽药残留的检测数据,从检测能力和低成本上保证了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能够按统计学设计,因此,其监测结果有较高的置信度,真实地反映了实际情况。
    五、结果处理得当
    为了避免仅为政府残留监测计划的执行而表述监测结果,避免检测结果只是政府官员或专业人士懂得的数字、百分比等,澳大利亚国家残留监测结果要求从各方的接受程度(行业、政府、贸易伙伴)、管理和服务水平等3个方面来评价,并邀请贸易伙伴国参与残留监测过程。对于阳性样品的处理,各国根据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追溯问题源头。如果产品已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可能需要采取自愿召回或其他行动;甚至通过起诉、公布结果、加大抽样频度等3种形式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