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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Tag:小额贷款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讯:

    1、身份界定不明确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为企业,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又是从事小额贷款业务金融性质的行业,此种定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继续发展。首先,融资渠道有限,发展壮大较难。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此情形之下规模很难扩大;其次,作为经营货币的工商企业,相对于银行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融资,而必须以借款的方式从银行融资。最后,税负较重。小贷公司不同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服务行业的标准来缴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款等。 

    2、监管主体不明朗 

    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对于一个有序经营、良性竞争的市场是不可或缺的,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良性发展,造福一方经济,恶性发展,就会扰乱区域金融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货币的工商企业, 不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列, 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具备监管这类企业的权限和专业经验。而负有监管职能的省政府金融办由于专业金融监管人才队伍所限, 现阶段只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上。从中可以看出,第一,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指导意见只从审批主体、社会监督及治理结构等方面做了规定,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依据严重不足。第二,监管主体不明确。现今各地方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各式各样,有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如此多的管理部门不仅出现监管混乱,而且工作上很容易出现“踢皮球”现象,造成监管对象的风险无法及时被发现处理。第三,社会监督机制缺乏。社会监管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但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当前还没有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社会监管机制,只是就社会监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3、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的使命本是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欠发达地区及农村提供信贷支持,从而为政府分担了部分责任。然而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首先,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村镇银行、农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内按贷款余额的2%中央财政补助,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工商企业, 不在享受补助之列。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延长的通知》中规定,参与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规定的年限内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减免征收,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优惠, 全额缴税, 税负相对繁重。 

    4、公司业务管理水平不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尚在试点阶段,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内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公司人员少,专业知识浅,专业技能弱,甚至大部分员工未从事过金融行业,而且大多数公司岗位设置时兼职现象普遍,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在办理信用评级、贷款分类等业务流程上基本采用自制表格等传统方式,不利于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 

    内容选自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2012-2016年中国小额贷款市场运营态势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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